在运输道路上种植树苗、摆放拖车,用各种手段阻挠运输工作,以此夺得运输权。近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以强迫交易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简介---被害人周某某(柳江区人)在融安县泗顶镇三坡村三坡屯“四境地”林场承包130亩桉树进行采伐。2018年4月初,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以维修山路为由,在周某某运输必经路面上种植20颗杉树苗,并多次横放车辆阻拦其在“四境地”山林运输木材的货车,致使运输工作中断,迫使周某某赔偿1000元的“青苗补偿费”,并以高于市场价每吨10元的价格获得周某某所承包桉树木材余下全部数量的运输权。截止2018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强迫手段累计运输木材513.73吨,运输费46235.7元,导致周某某直接经济损失6137.3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三) 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 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五) 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利剑再出鞘 ,强迫交易罪难逃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采取在运输必经路线上种植杉树苗、横放车辆的方式中断被害人周某某的运输工作,利用自己当地人特定的身份与环境催生了周某某作为外来人员孤立无援和不愿不敢违逆的心理,迫使其放弃原有的运输车辆而被迫接受自己高于市场价的运输,以夺得运输权,黄某某的胁迫手段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提醒 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公平原则。如果遭遇强迫交易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国家法律会维护您的利益、交易自由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