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茶:大家好!我是融检小课堂栏目的主持人小茶,今天轮到我为大家讲课啦!上一期,小检为大家介绍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这一期,我们要让大家了解的是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中的“附条件不起诉”。首先,来看看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
就读初中二年级的韦某某,先后伙同周某等人在融安县城盗窃“鬼火型”助力车,其中韦某某参与盗窃三次,盗窃金额共计七千余元。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该案后,鉴于韦某某为在校学生,不是犯意提出者,且在审查起诉阶段真诚悔罪,加之即将面临中考,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从案件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双方意愿等角度综合考虑,依法对韦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立考验期六个月。考验期内,韦某某积极履行义务且没有发生法定撤销情形。考验期满,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韦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小茶:那么,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呢?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家庭监管条件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即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监督考察相关规定未发现法定的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学生:小茶姐姐,什么样的案件可以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呢?
小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具有悔罪表现: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二)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的;
(三)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四)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五)犯罪中止的;
(六)其他具有悔罪表现的情形。
学生:小茶姐姐,“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
小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
学生:小茶姐姐,“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限是多长呢?考验期需要遵守哪些规定呢?
小茶: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学生:小茶姐姐,考验期是由哪个部门实施监督考察呢?考验期间可以回学校上课吗?
小茶:【刑诉法修正案】第二百七十二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考验期内,是可以回学校上课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司法社工、社会观护基地、公益组织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相关机构成立考察帮教小组,明确分工及职责,定期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学生:小茶姐姐,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是不是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了?
小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学生:哇喔!又了解了一项法律知识,小茶姐姐今天的授课让我们受益匪浅呀!
小茶寄语:
未成年人身处这个复杂的社会,有时会误入歧途。对于这些迷路的孩子,我们应该在坚持法律硬度的同时,多给法律一些温度,让那些未曾遗失的梦想不再落空,让孩子们的世界充满阳光。
同时也给未成年人敲响警钟,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守;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希望社会各界要共同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保护,进一步引深普法教育,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时刻关注孩子们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思想引导,用爱护航成长,用心呵护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