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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这类物品不能私自储存,危险!
时间:2018-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在日常生活中,有一类物品,我们是绝对不能私自储存的,它非常的危险!近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提起公诉。

  2008年,周某某在融水苗族自治县承包某水电站的爆破工程结束后,将剩余的岩石膨化硝铵炸药44公斤、导爆管雷管190发拿回家,并一直存放在自己家中。经广西某司法中心鉴定:周某某储存在其家中的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导爆管雷管属于爆炸物。

  该案中,在爆破工程结束后,剩余的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和导爆管雷管应按相关规定存放至专门保管炸药、雷管的库房,但周某某却私自储存于自己家中,因此,他非法储存岩石膨化硝铵炸药和导爆管雷管已涉嫌犯罪,据此,融安县人民检察依法对周某某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枪支、弹药、爆炸物均属于高危物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上述物品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私自储存的,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希望有上述行为的群众主动把物品交给公安机关,以得到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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