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上午,由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鹿寨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马耀洲(副处级)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在融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1检察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19年,被告人马耀洲在担任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柳州市洛维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主任、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鹿寨县委常委、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揽、入园(土地)审批、税收及财政优惠政策等事项上为谢某某等17人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264.98万元。
1998年至2011年,被告人马耀洲利用其在东风柳州汽车有限公司担任有关职务的便利,为某汽车装饰件加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某资讯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谋取利益。2003年至2014年先后收受王某某、杨某某贿赂共计252万元。

2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马耀洲在担任东风柳汽公司相关职务,柳州市鱼峰区、鹿寨县党政机关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对案件证据、定性和量刑发表了意见。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马耀洲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