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规定,自2018年起,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区内陆水域禁渔期。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为保护和改善融江河流域生态环境,同时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促进公开、公正、规范司法,5月14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邀请县农业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广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公开听证---梁某丰和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和解听证会。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20日凌晨0时至1时50分,梁某丰在融安县浮石镇六寮村山贝屯内自然河域“坡庙沟”,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1.74斤渔获,其中4条花鲶鱼,3条石鲶鱼。
2020年4月7日21时许,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经合谋后,来到融安县长安镇木樟村自然河域“尹家河”,使用电鱼机非法捕捞,获0.08千克渔获,被捕获的是野生杂鱼。
依法履职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梁某丰和粟某航、黄某静、徐某杰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侵害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收集证据并进行起诉前公告。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
会前,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向融安县农业农村局公开宣告送达渔业资源保护检察建议。督促被建议单位依法履职,强化对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大对渔业资源工作的宣传,同时建立健全联合机制,扩大监管范围,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渔业资源。


诉前和解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上,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梁某丰和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案的案情及证据收集情况。

根据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的损害程度,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侵权责任人提出的和解申请,充分听取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公安机关代表的评议和意见。

公益损害赔偿方与检察机关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诉前和解,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融安县人民检察院签订了公益诉讼和解协议书。

在公开听证会现场,检察官还进行了释法说理,向涉案当事人详细介绍了公益诉讼工作及诉前和解公开听证的相关知识,涉案当事人均表示将会以此为鉴,绝不会再做损害生态资源的行为。
增殖放流修复母亲河
梁某丰和粟某航、徐某杰、黄某静等四名侵权责任人通过电视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和公安机关代表的监督和见证下,将价值600元的鱼苗向融江河放生,以此方式向母亲河“赎罪”。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涛接受采访时表示:“鉴于涉案当事人有悔罪表现也自愿弥补自己的过失,我们认为惩罚犯罪不是主要的目的,让更多的人参与保护融江河生态才是我们想要达到的效果。”
遵循“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基本价值理念,以公开听证方式进行诉前和解,不仅高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节约了司法成本,同时彰显了司法的温度和公信力,实现了多方共赢。